大学女教师患癌后被开除
连日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英语老师刘伶利患癌症被学校开除,法院判决未履行”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刘伶利的遭遇让无数人唏嘘不已,患病本身就令人难过,若单位再如此绝情,则无异于雪上加霜。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单位是否可以开除患病职工?患病职工享有哪些权益?
职工患病后,在多长时间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患癌症的劳动者应当有至少两年的医疗期。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实践中,单位以职工旷工为由开除职工,通常是该职工没有请假也没有提交病假条的情况。
但是,即使该职工没有提交病假条,单位也应该核查该职工是否为真的生病,如果像刘伶利这样患重病,忙于治病,而没有来得及提交病假条或者相关诊疗证明,单位也不能将其开除。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作为一名职工,当我们患病时享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权益?当我们权益被单位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
患病职工享有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享有病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社保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
权利被侵害,可以通过工会维权,工会既包括单位工会,也包括各级工会组织。还可以以法律为武器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等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