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李是新新饭店的前台主管,平时排班出勤。2013年清明节前小李一直正常工作,清明节期间小李因病住院,医院出具了全休半个月的病假证明,因此小李在假期结束后在家休息没有上班,并让其爱人小王将病假条交给了其直属领导新新饭店大堂经理陈某。
新新饭店2013年4月19日以小李旷工为由与小李解除了劳动关系,小李不服该辞退决定与新新饭店进行交涉。陈某表示确认曾经收到了小李爱人交来的假条,但是该饭店规定,休假三天以上需由部门经理、人事总监逐级审批,小李的请假方式不符合该饭店的规定,因此视为小李无故旷工,2013年4月期间也未向小李支付病假工资。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新新饭店支付2013年4月病假工资。
(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生病入院治疗,并由医院依据病情出具了病假证明。因小李已入院治疗,前往新新饭店办理相应请假手续,确存在客观不能。小李在假期结束后由其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合情合理,新新饭店在已收到病假证明的情况下,理应保障员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新新饭店以小李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而将小李正常休病假的情形按照旷工处理确有不当,因此法院判决新新饭店支付小李2013年4月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如何发?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上述规定, 劳动者在依法休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就病假工资标准而言,最低标准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如双方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的病假工资标准超出上述标准的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