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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补偿

2017-06-26
2017年06月26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29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没有约定终止的时间,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因此,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其他几种情形,如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法宣告破产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解除。


一、用人单位怎样才能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1、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协商解除,同时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过错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条款并没有限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有以上情形的,就算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当发生以上情形时,依照该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应当优先留用的,但不是绝对不能解除。用人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也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及标准相比较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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