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小姐为某公司行政人员,搬家后路途遥远加之交通拥堵,连续两日迟到。公司人资部门按照员工管理规定关于“每迟到5分钟罚款100元”的规定,对李小姐进行了罚款。李小姐很无奈,认为自己工资本身就不高,确实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迟到,而公司罚款的行为也不尽合理。遂咨询律师。
律师点评
公司对员工的设定的罚款、除名等处罚措施,其法律依据为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奖惩条例》里相关规定,但是,该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从现行的劳动法律规定看,公司非行政管理机关,不具有经济处罚权,也就无权对职工处以罚款。本案中,李小姐因客观原因上班迟到,其行为确实违反了公司的制度。但是审查该制度中对“迟到予以罚款”的规定,显然已经违背了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规定。因此,公司可以要求李小姐改进或对其进行绩效考核,但无权对李小姐罚款。
律师特别提示
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各种行为均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规定。公司往往底气十足,理由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而自己规章制度制定过程民主,有员工的签收、学习记录,也有职工代表参与讨论。但是规章制度合法应当以内容合法与程序合法两者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企业通常被认定为无经济处罚权。即便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现行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员工旷工行为进行扣款的规定,不具有合法基础。因此,为有效防范公司的用工风险,应当及时审查公司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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