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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扯出劳动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认定,区别何在? |

2017年06月24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4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并且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由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n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并且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由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案情简介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某卫浴厂。

      

    申请人高某于2012年1月1日在被申请人某卫浴厂从事木工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按日工资150元发放给申请人,自2012年2月中旬至申请人受伤,被申请人按计件工资于每月20日按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工具和原材料,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工作,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领取被申请人发放的报酬(计件工资),申请人受伤后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异议,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

                      案情评析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利益的多元化,造成用工管理模式的多样化,现实中承揽关系、承包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某些方面存在竟合,但劳动关系存在有别其他经济关系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并且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由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承揽合同原则上由承揽人提供场所、设备和工具;承揽人应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而不是连续性提供劳动或劳务;定作人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而不定期给付;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而不是定作人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形式要件没有明确规定,说明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承揽合同的内容须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本案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与申请人存在的是承揽加工关系,那么被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了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两份证据,两份证据均没有申请人的名字,证明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处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就无从谈起,但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申请人不认可,从形式上看其为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故该两份证据本委不予确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从中可以得出证人杨某跟从申请人从事木工工作的事实,但据此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承揽加工关系是不够的。
  从庭审看,被申请人提供场所、设备和工具,申请人是按照被申请人所下的单子劳动,所下的单子不是一次性而是连续的,申请人的工资由被申请人定期按照单子和双方约定的计件报酬给付,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被申请人业务范围。被申请人主张与申请人有承揽加工口头协议,但被申请人并没有说明协议的内容。从证据提供方面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完成相应工作量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该主张,但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申请人工作包括结算所依据的单子、发放劳动报酬的收据及银行转账明细等由被申请人掌握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分析,被申请人主张与申请人存在承揽加工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认可。

 另一方面,申请人经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木工工作,其工作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受伤后,由被申请人职工王某陪同到医院就医并在入院病人基本信息采集卡中载明申请人的工作单位为某卫浴厂,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何界定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章以及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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