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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流产 想请假15天被单位辞退

2017-06-23
2017年06月23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70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例简介:??家住赤坎的陈小姐于2014年毕业后,进入一家电商公司工作,并很快结了婚。婚后的陈小姐依旧工作兢兢业业,常常加班到7、8点才离开公司。今年2月,陈小姐怀孕后,因身体需要调理,工作积极性下滑,但还是能完成公司的

案例简介:



家住赤坎的陈小姐于2014年毕业后,进入一家电商公司工作,并很快结了婚。婚后的陈小姐依旧工作兢兢业业,常常加班到7、8点才离开公司。


今年2月,陈小姐怀孕后,因身体需要调理,工作积极性下滑,但还是能完成公司的基本工作。公司领导多次找陈小姐谈话,希望她工作能更积极,提高个人业绩。今年5月份,陈小姐在外出游玩时,不慎跌倒流产,医生嘱咐吴女士全休半个月。当陈小姐向公司提出请假半个月后,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陈小姐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并以陈小姐业绩下滑为由,将陈小姐辞退。


陈小姐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均无结果。“公司以个人业绩为由辞退我,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人性角度来说,都是不恰当的。”陈小姐表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案情分析:


从业多年的邓律师表示,国家对流产员工享有假期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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