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机械厂设备维修工王某,因赶生产任务,于2011年11月7日9时在修理机器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裂。王某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王某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意违章,不予认定工伤。王某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
案件结果:
当地社保部门经调查认为,王某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就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件解析: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意外负伤,这是工伤最常见的情形,尽管有违章操作责任,但只要没有蓄意违章的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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