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07年6月20日,刘唐入职海南天异星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2007年12月21日至2014年4月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约定,合同到期后,若其中一方想终止此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提交材料给对方,若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并继续履行的,本合同期限可自动续延两年。
2014年4月8日,刘唐以“合同到期,家庭因素”为由,向海南天异星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2014年4月14日,刘唐的直属上司作出“同意,但须保障岗位顺利完成过渡”的审批意见。同日,刘唐向海南天异星公司提出“休年假及前期未休完的假期”。该假期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
之后,刘唐未向海南天异星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双方于2014年5月20日进行工作交接。刘唐的工资以银行转帐方式发放,实际领取月工资分别为:2012年5月至7月1724.64元、2012年8月至12月1001.96元、2013年1月至6月1011.3元、2013年7月至12月963.26元、2014年1月至2月980.33元、2014年3月至4月1178.31元,月平均工资1097.85元。2014年8月27日,刘唐请求:海南天异星公司支付无故克扣刘唐的2111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海南天异星公司与刘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满后的每月工资为1600元,合同期内,海南天异星公司视刘唐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刘唐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刘唐主张其每月工资1950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
海南天异星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工资为1600元,但是会有调整,包括奖励在内,刘唐每月领取的工资为2000多元,即刘唐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工资卡的工资总和。
法院裁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海南天异星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刘唐支付工资20451.6元。具体内容为:1、商某某向刘唐转帐支付的资金是否是海南天异星公司支付予刘唐的部分工资;2、海南天异星公司是否拖欠刘唐工资20451.6元。
一、关于商某某向刘唐转帐支付的资金是否是海南天异星公司支付予刘唐的部分工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海南天异星公司主张刘唐向公司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两个帐户接收工资,在原审中提供了帐户清单,但该清单是海南天异星公司单方制作,刘唐对此不予认可,海南天异星公司亦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因此,本院对海南天异星公司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海南天异星公司提交工资表打印件,主张其通过刘唐开立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两个帐户向刘唐支付工资,但该工资表并没有刘唐的签名或事后追认,因此,本院对该工资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海南天异星公司主张其委托三亚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商某某代为向刘唐的中国工商银行帐户转帐支付余下的工资,但商某某及海南天异星公司均未能解释在该公司可以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为何通过商某某的个人帐户代为支付工资的问题,且海南天异星公司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其主张,因此,本院对海南天异星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海南天异星公司是否拖欠刘唐工资20451.6元的问题。
海南天异星公司与刘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唐转正后每月工资1600元,并可视刘唐的表现予以调整,对此,海南天异星公司予以确认。刘唐主张其每月工资1950元,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虽然海南天异星公司自述刘唐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为2000多元,但主张的该工资为刘唐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工资卡的总和。
由于商某某转至刘唐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上的资金无法确认为海南天异星公司向刘唐支付的部分工资,因此,刘唐在与海南天异星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月工资标准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为1600元。根据刘唐提交的银行帐户清单,海南天异星公司自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未能向刘唐足额发放工资,具体拖欠的金额为:
2012年8月至12月2990.2元[(1600-1001.96)×5=2990.2]、2013年1月至6月3532.2元[(1600-1011.3)×6=3532.2]、2013年7月至12月3820.44元[(1600-963.26)×6=5993.56]、2014年1至2月1239.34元[(1600-980.33)×2=1239.34]、2014年3至4月843.38元[(1600-1178.31)×2=843.38],合计12425.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故海南天异星公司应向刘唐支付拖欠的工资12425.56元。
法律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特别提醒:
1、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少交税或者是少交社保费用,把员工的工资分为两部分来发放,这会导致员工投诉企业少发工资的风险。
2、对于发放给员工的工资,用人单位应该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