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原系北京凯德嘉茂西直门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嘉茂公司)员工。2015年6月10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的劳动合同。苗某岗位为物业主任。
2016年3月4日苗某申请离职,苗某于2016年3月31日正式离职。2016年3月25日凯德嘉茂公司向苗某发放了2016年3月的工资,未发放2015年度年终奖。双方均认可苗某主张的年终奖即员工手册规定的绩效奖金、电子邮件记载的年度花红。
离职后,苗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凯德嘉茂公司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该委裁决驳回苗某的请求,苗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年终奖也是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
用人单位辩称:我公司在2015年全年已经足额支付了苗某的薪酬,年终奖作为公司自行制定的奖励措施,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