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幼儿园负责人来电咨询,说是幼儿园有位厨房阿姨白天在幼儿园正常上班,晚上睡在幼儿园值班室守夜——因幼儿园晚上无其他人值班,于是临时聘请该名阿姨从事值夜班工作,由幼儿园支付1500元一个月。但幼儿园不确定这样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会否被认定为24小时上班?劳动法有关于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怎样操作才能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这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却在实际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网络上也常常看到一些劳动者留言咨询值夜班后如何追讨“加班费”的疑问,此类问题的解答,可能涉及到好几个法律知识点的介绍,并非电话里一两句话能够说清楚。
因此,笔者是在搜索相关案例、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章后,才为该幼儿园负责人提供了一个较为全面的书面解答,一方面是为了更加严谨,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律师工作时间宝贵,文字沟通更准确高效,日后也可迅速应对同类咨询。但由于相关解答意见准备仓促,疏漏难免,还需各位专家和HR同行指点。
一、夜间值班与白天出勤的工作内容及性质均不相同,幼儿园支付的是值班费而非加班费
“夜间值班”,又称“夜班”或“值班”,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常见,工作内容一般为“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从事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活动,如接听电话、看门、安全巡视及处理异常情况,没有情况时在值班室里休息、待命”。因此,夜班的工作内容与白天出勤、加班均不相同,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值班”的,只需根据员工值班期间的工作内容支付“值班费”,是合理、合法的。
同一个员工连续工作24小时不休息,与常理不符。厨房阿姨白天出勤与晚上“值夜班”,两段工作看似有所衔接,但实际上两者工作性质截然不同,“值夜班”为值班性质,并非延时加班,幼儿园无需支付加班费。
但为了避免出现纠纷,不致出现“值班费”与“加班费”相混淆的情况,用人单位还应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一)幼儿园应制作白天出勤的《考勤表》和夜间值班的《值班表》,两者应当有所区别,且应当分别由厨房阿姨每日签到。
(二)幼儿园与厨房阿姨双方应当另行书面约定《夜间值班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补充约定“夜间值班”条款),双方应书面约定“夜班的工作内容、夜班值班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同时使用加粗字体注明,“乙方清楚知悉,乙方夜间从事的工作为值班性质,其所获得的相应费用为夜间值班费用”,落款处由厨房阿姨签字及按指印。
(三)幼儿园应当制作《工资及费用发放签收表》(或其他签收表、工资条等),对员工每月的各项工资、费用进行具体列举和区分,其中须单列“夜间值班费用”一项,表格末尾设置签名处,由厨房阿姨每月签字确认,作为其认可该工资结构、值班费金额及发放情况的证据。
(四)上述协议、条款、签收表的签字均应当在幼儿园“面签”,不得拿回家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要防止其带回家由他人代签)。
二、一般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经县级劳动部门审批,用人单位也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每日不受8小时限制(但综合计算工时制折算下来总工时和标准工时工作制仍一样)。考虑到后两种工时制(综合、不定时)审批较难,且厨房阿姨夜间值班并非加班性质,因此只需正常签订劳动合同,白天出勤时间不超过8小时即可,夜班为值班性质,应另行协议约定。
我国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制度可分为3种,分别为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本案例中的幼儿园厨房阿姨,白天正常出勤每日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0小时,如有超出,需按规定发放加班费。夜间值班的工作内容应与白天出勤的有所不同,避免被认定为加班费。
如前所述,厨房阿姨夜间值班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均与白天出勤不同,支付的是值班费,并非加班费,不受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的限制,但双方应另行约定夜间值班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夜间值班条款。(注:白天出勤工作时间超出上述工作日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限制的,仍需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加班的,也应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三种:(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三)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而实行的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一般在以下职位实施:(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也可能涉及到加班费,但此方面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如广东和上海、北京的做法均不一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定时工作制在广东地区主要是一些受订单数量影响较大的企业所采用,即订单较少的时候,每天工作时间可以少于8小时,订单多的时候,工作时间可以增加到10小时,但每月的总工作时间不变,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事先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三、厨房阿姨的年龄不能太大,如果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双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一)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作过程中如果遭遇事故伤害,无法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赔偿。
(二)如果是劳务关系,建议购买商业保险
如果厨房阿姨年纪太大,无法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为了避免意外伤害的风险,此时可考虑为厨房阿姨购买意外伤害类商业保险,或由幼儿园购买雇主责任险。两者的区别是商业保险直接赔付给员工,相当于一种员工福利(员工获得赔偿后仍可向有过错的雇主追偿),而雇主责任险则只赔付给幼儿园,员工无法直接申请。
相关案例:
2015年3月24日的《沈阳晚报》刊载了由记者苏慧婷写作的《超时工作,要分清“加班”还是“值班”》一文,里面提到了一个相关案例:
2013年1月,宋道明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班,2014年3月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宋道明说,他在单位上班期间一共加了68个夜班,每个夜班工作时间15个小时,但公司每个夜班只给35元补贴,所以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夜班加班工资的差额1.2万元,并提交了工作期间部分月份的值班表。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时已与宋道明结清了工资,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宋道明上的夜班是值班而非加班,因而拒绝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仲裁委认为,宋道明提交的部分月份值班表所显示的值班期间主要工作内容,系安全巡视工作及处理异常情况;根据他对上夜班时工作的自述,即没有情况时在值班室里待命;从值班表和考勤表来看,宋道明上夜班时白天也都在出勤,即夜班与白天工作时间基本衔接,一般而言,连续工作24小时不休息与常理不相符合。宋道明上的夜班与加班性质并不相同,不属于延时加班的情形,且公司已向其支付每晚值班费35元,因此驳回其请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