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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享有获得宅基地行政赔偿的权利?

2022年04月02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34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公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农村房屋继承人是否享有获得宅基地行政赔偿的权利?裁判要旨: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

公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农村房屋继承人是否享有获得宅基地行政赔偿的权利?

裁判要旨: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的相关规定,公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故当事人就涉案房屋享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对该房屋所占宅基地亦享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案情: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作出京发改(审)〔2016〕77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山区青龙湖森林公园(二期)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实施涉案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青龙湖镇政府。涉案房屋在该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元恒基公司对朱树琴(李秀梅之母)作出开元恒基拆估字[2016]第06-BCY-006号《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结果通知单(房屋部分)》(以下简称006号评估报告)。2017年7月,青龙湖镇政府对上述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李**及李秀梅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0111行初41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414号判决书),确认青龙湖镇政府强制拆除李**、李秀梅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村南大寨沟的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查明事实部分载明:“涉案房屋原系李文长(原告李**、李秀梅之爷爷)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告李**之父李英、李秀梅之父李雄在涉案宅院居住,后分别在村里申请了新的宅基地,五六年前彻底无人居住。”该判决已生效。诉讼中,青龙湖镇政府对李**通过继承取得涉案房屋不持异议。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青龙湖镇政府针对涉案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青龙湖镇政府对李**针对涉案房屋享有主张行政赔偿的权利不持异议,且在案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其他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继承权,将所有赔偿归于李**。因此,李**有获取相应赔偿的权利,且其应对赔偿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的相关规定,公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本案中,李**就涉案房屋享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以上规定,李**对该房屋所占宅基地亦享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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