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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一)

2022年03月11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25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2022年3月8日,重庆五中院向社会发布《重庆五中院家事审判白皮书》,梳理总结了近五年来辖区家事案件审理基本情况、类型特点,归纳整理辖区两级法院在推动家事审判改革方面的亮点举措,并发布

      2022年3月8日,重庆五中院向社会发布《重庆五中院家事审判白皮书》,梳理总结了近五年来辖区家事案件审理基本情况、类型特点,归纳整理辖区两级法院在推动家事审判改革方面的亮点举措,并发布十件家事审判的典型案例。

例一  有配偶者赠与第三者财物 配偶一方有权主张返还


基本案情:

陈某与周某(女)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于1999年5月生育一子。2017年,陈某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女子杜某,随后两人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周某得知此事后,于2019年与陈某登记离婚。离婚后,周某发现陈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杜某转款30余次,每次转账金额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累计金额118700元。周某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遂于2020年9月以陈某和杜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返还上述款项。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杜某返还原告周某55000元。二、原告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同时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有配偶者单方面赠与第三者财物,既违背公序良俗,又侵犯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应认定为无效。配偶一方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与其有婚外情关系的杜某,此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完整的不分份额的所有权,因此赠与行为无效的效力应及于所赠的全部财产,故杜某应向原告周某返还全部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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