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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赠与孙子房产后仍可居住、成年子女无权居住父母房屋、村委照顾老人的费用应由子女承担3

2022年03月01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3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涉及老人赠与孙子房产后还能不能住、父母对成年子女“啃老”能否说不、垫资照顾“空巢”老人费用由谁来担等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法案天下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涉及老人赠与孙子房产后还能不能住、父母对成年子女“啃老”能否说不、垫资照顾“空巢”老人费用由谁来担等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法案天下,德润人心”大力践行和弘扬社会注意核心价值观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案例三:

村民委员会垫资照顾“空巢”老人有权请求子女补偿——某村民委员会诉王某平等六人追索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杜某先系王某平等六子女的生母,独自居住在某村。2020年2月19日,杜某先在家中不慎摔倒导致下肢骨折,因无人送其就医,某村民委员会将杜某先送至某县人民医院救治,出院后某村民委员会又将杜某先送至某老年公寓。截止到2021年3月20日,某村民委员会为杜某先垫付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费等各类费用共计41700元。某村民委员会认为其垫付的费用应由杜某先子女承担,但其子女均拒绝支付。某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平等六子女支付其垫付的41700元费用。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某村民委员会对杜某先无法定的扶养义务。某村民委员会在杜某先的赡养义务人未能履行其法定赡养义务时,及时将杜某先送至医院就医,在杜某先出院后又将其送至某老年公寓照顾,并支付了住院期间和居住在老年公寓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了本应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有权向杜某先子女追索垫付费用。故判决支持某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人终有一老!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大量农村青年涌入城市,年轻人到外地成家立业成为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留下年迈的老人独自在农村居住。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空心村”中“空巢”老人的赡养问题值得社会关注。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充分肯定了某村民委员会助人为乐、帮扶村民的善举,支持某村民委员会向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追索垫付费用,既弘扬了中华民族“孝顺”文化和守望相助的善良风俗,也充分体现了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助推平安法治乡村建设,教育年轻人尊老、爱老、亲老,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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