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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赠与孙子房产后仍可居住、成年子女无权居住父母房屋、村委照顾老人的费用应由子女

2022年03月01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38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涉及老人赠与孙子房产后还能不能住、父母对成年子女“啃老”能否说不、垫资照顾“空巢”老人费用由谁来担等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法案天下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涉及老人赠与孙子房产后还能不能住、父母对成年子女“啃老”能否说不、垫资照顾“空巢”老人费用由谁来担等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法案天下,德润人心”大力践行和弘扬社会注意核心价值观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案例一:

祖母赠与孙子房产后有权继续居住——何某玮诉杜某妹物权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某玮通过其祖父何某新的遗赠和祖母杜某妹的赠与取得某房屋所有权。后何某玮的父母离婚,何某玮由其母亲伍某抚养。何某玮及其法定代理人伍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杜某妹腾空交还其赠与的房屋,并支付租金损失。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认为,何某玮受遗赠、赠与取得房屋产权时年仅4岁,根据生活常理,何某新、杜某妹将二人的家庭重要资产全部赠给何某玮显然是基于双方存在祖孙关系。此种源于血缘关系的房屋赠与即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赠与人有继续居住的权利,基于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和善良风俗考虑,在杜某妹年逾60岁且已丧偶的情况下,何某玮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足一年即要求杜某妹迁出房屋,明显有违社会伦理和家庭道德。何某玮虽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但杜某妹在该房屋内居住是基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祖孙关系以及长期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如以所有权人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而剥夺六旬老人的居住权益,显然有违人之常情和社会伦理,故杜某妹的居住行为不属于无权占有的侵权行为。何某玮要求杜某妹腾退房屋,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何某玮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长辈对晚辈的疼爱,晚辈对长辈的关爱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自然情感,也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祖母在将房屋赠与孙子之后,是否仍有权在该房屋继续居住,需要衡量的不仅是法律的尺度,还包括伦理的限度和情理的温度。本案判决充分考虑孙子的房屋权属来源、居住使用状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因素,作出合情、合法、合理的裁判,弘扬了和谐、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法律对人善良本性的尊重和保护,彰显了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更表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对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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