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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胜诉案例:助力劳务伤者获足额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者:朱常栋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9日 2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胜诉案例:助力劳务伤者获足额人身损害赔偿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张某某受两名务工组织者邀约,参与一处彩钢房拆除作业,双方约定了劳动报酬。作业期间,现场未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基础安全防护设备,也无人进行安全风险提示。张某某在房顶施工时意外坠落,造成腿部严重骨折,后续住院治疗多月,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时确定了较长的误工、护理与营养周期。

  事故发生后,两名用工组织者相互推诿责任,仅垫付少量医疗费便拒绝继续赔付。房屋产权人也主张房屋已转让,不愿承担任何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某委托我代理本案,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名相关责任人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

  二、办案思路与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收集整理住院病历、缴费单据、现场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并协助当事人完成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固定伤情与赔偿依据。庭审中,各方被告均否认与张某某存在劳务关系,并试图转嫁责任。

  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我明确核心代理意见:两名组织者共同招募、安排张某某从事拆除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二人作为用工方,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具、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结合房屋转让时间、实际施工主体等事实,论证房屋产权人无需担责。此外,结合鉴定结论、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逐项核算各项赔偿金额,主张合法合理的赔偿诉求。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某与两名组织者构成劳务关系。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40%责任;两名用工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共同承担60%赔偿责任,房屋产权人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两名被告连带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十五万余元,扣除已垫付费用后,剩余款项限期支付。我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个人劳务受害纠纷。临时务工、拆除作业属于高风险工种,用工方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安全提醒。务工者遭遇人身损害时,要及时留存用工证明、医疗凭证、鉴定报告等材料。多方推诿责任时,可依据劳务事实划分责任主体,按照过错比例主张赔偿,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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