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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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意向书

发布者:李雪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832人看过

案例:张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意向书》,意向书明确约定张女士所购房屋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单价及购房款支付方式等。签订意向书后,张女士按意向书约定向该开发公司交纳购房款,但该房产直至意向书约定的交付时间日仍未开工,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张女士找到开发公司要求全额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开发公司以双方并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是签订意向书为由,拒绝退还购房款。张女士想了解,凭该意向书是否能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权利。

分析: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且在买受人起诉前仍未取得的,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张女士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意向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张女士已按约定交付购房款,因此该意向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张女士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返还给张女士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由于房价飞涨的现实,房屋购买人很少选择确认合同无效、退款的维权思路。随着国家对房价的持续调控,购房人在发现购房风险过大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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