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律师

  • 执业资质:14104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改制致职工人事档案丢失应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发布者:王坤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742人看过

【基本案情】

雅安组织部(雅安地区组织部)于19583月分配X进入雅安邮电局(雅安地区邮电局)工作,其人事档案亦转入雅安邮电局,X在该局持续工作十四年直至19723月因家庭原因办理离职。X在职期间雅安邮电局曾多次分、合,至X离职时,其工作岗位系雅安电信局(雅安军分区地区电信局)观化线务员。嗣后,雅安邮电局因实行分营,该局分立为邮政局(雅安市邮政局)和电信局(雅安地区电信局),雅安邮电局实行分营的同时对在岗职工也进行了相应的划分安排,但并未对X的人事档案保管问题做出划分,根据四川省邮电局发布的川邮局[1998]1115号文件的规定,邮政局与电信局分立时应由电信局保管较难划分的综合性文件资料,后电信局变更为电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此后,X因办理社会保险需提交档案,多次在电信公司和邮政局查找人事档案,但未找到,电信公司告知X人事档案已经丢失,为此邮电局和电信公司共同出具了证明证实X人事档案已经丢失。电信公司也曾出具确认X是其分立前的职工的证明。

X以本人从雅安邮电局离职时未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现雅安邮电局分立为邮政局和电信公司,电信公司处存留本人的档案,而本人为办理社会保险调取档案曾多次前往电信公司查找,电信公司却答复无法找到,故电信公司违反了档案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没有认真履行档案保管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电信公司履行查找、翻阅1958年至1972年期间本人的人事档案,补办本人1958年至1972年在雅安邮电局工作的档案资料,给付因丢失档案给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65 000元。

电信公司辩称:1.X从雅安邮电局离职后本公司才成立,本公司与雅安邮电局并非同一单位;2.X并未在雅安邮电局分立时转入本公司,本公司与其无任何法律关系;3.本公司安全保卫办公室使用内设机构印章出具“证明”,系违规行为,不能代表本公司的意思。

邮政局辩称:依据四川省邮政局[1998]1115号文件规定,电信与邮政分立时是按照职工身份划分,以X的身份,其人事档案不应调入本局保管,X也不是本局的职工,本局也没有保管X的人事档案。据此,本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改制的过程中,造成职工的人事档案丢失,进而导致职工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否对该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雅安邮电局与X之间为劳动关系,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由雅安邮电局对X的人事档案负有保管义务,由于雅安邮电局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X的人事档案丢失,故雅安邮电局应承担民事责任。但雅安邮电局已分立为邮电局和电信公司,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分立后的邮电局或电信公司承担民事责任,X可以要求邮电局或电信公司均承担责任,或要求其中一家单位承担责任,鉴于X根据电信公司出具的证明和证人证言等推定其档案应由电信公司保管,进而只要求电信公司承担责任,故本案应由电信公司补办X的人事档案。此外,由于X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原则,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即其不能要求电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电信公司补办19583月至19723月工作的档案资料;驳回X的其他诉讼请求。

X不服一审判决,以档案资料丢失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电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5 000元。

电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本公司出具的只加盖了内设安全办公室印章的两份证明并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2.本公司与X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系,不需承担保管其档案的职责;3.一审判决要求本公司为X补办档案明显违背了法律和客观事实,本公司不能履行。

二审期间,为确认一审法院认定档案丢失对X造成的损失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依X申请,曾两次向成都市社保局(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函,经成都市社保局复函确认金牛区社保局(成都市金牛区社保局)已经依据X提交的原始凭证,认定X1951年至1963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而X连续工龄的记载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因此,X1963年至1972年的工龄认定与其实际缴费之间并没有任何关系。金牛区社保局复函证实如果确认X1963年至1972年的工龄符合国家政策,X的养老金待遇将比原退休时每月增加281.11元。二审法院经询问雅安市档案局工作人员,确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档案丢失后是不能进行补办的。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驳回X的其他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电信公司补办X19583月至19723月工作的档案资料”;电信公司从20091月起至X养老待遇终止时止每月支付X281.11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