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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发布者:王坤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397人看过

XX2XXXX从一酒吧出来到另一酒吧门口准备打车时,XX2内急,便到酒吧内上厕所。这时,XX2偶遇XXXXXX等十多人,XX发现了与其有积怨的X2后即持刀砍伤X2的头部、手部。X2跑开躲避,XXXX等十多人手拿砖头、啤酒瓶等追打X2,但未追上,部分人返回酒吧。X见到X2被砍伤后,便通知XXXXXX,之后找到X2并准备扶X2离开时,X与于志伟、XX等人又拿砖头等赶来。XX上前拦挡,被其中一人用砖头打伤头部,XX2XXXX见状,即与对方打起来。打斗中,X持一把随身携带的小刀胡乱挥舞,刺中X的腹部。之后,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XX被他人用刀刺破腹壁、肠、下腔静脉,X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后枕部。

公诉机关以X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XXX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X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在不具有殴打性质的打斗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非直接加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在该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时,能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X赔偿一万四千四百二十六元五角七分给XXX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多人发生打斗的过程中,双方并不具有互殴性质,只要一方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另一方对非直接加害人亦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中法损害的,系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X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虽然在混乱的打斗中X是为了使其本人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才持刀将被害人X刺伤致死,但X的行为已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性质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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