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虞启凡|时间:2024年05月03日|12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有一位女职工在1971年出生。汪女士在常州某有限公司工作了14年,直到2021年9月她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然而,由于公司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她退休后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险待遇。面对这种情况,汪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她委托了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虞启凡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将常州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在诉讼过程中,汪女士最初要求公司按照常州市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按15年缴费年限确定的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她的养老保险待遇。但在庭审中,她变更了诉请,要求公司赔偿她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金额为80342.5元。
常州某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他们认可汪女士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金额,但只愿意支付70%的赔偿,即在一个月内支付56239.75元。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虞启凡律师全力为汪女士争取。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常州某有限公司必须全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80342.5元,并且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支付。如果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虞启凡律师的辩护使得法院判决争取到了汪女士应得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也提醒了其他劳动者,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勇敢地站出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警示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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