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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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经适房出借人反悔法院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腾退请求

发布者:张学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26人看过

借名买经适房出借人反悔法院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腾退请求

案情:

A是北京户口,申请了经济适用房,B是A堂妹,无北京户口,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于是姐妹俩达成协议,B借A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由B出资以A名义购买,还房贷、收房、装修、居住、所有权均属B,符合过户条件时A协助B办理过户手续。即将满5年上市交易时,A起诉B 腾房。

庭审中:

A称, A将房屋借给B居住。由于现在A住房紧张,多次向B提出要求返还房屋,B以找不到合适房屋为由拒绝将房屋返还。A诉至法院,要求B一家腾退房屋。

B称,A利用北京居民身份办理的经济适用房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双方协商B购买房屋,待满五年后A为B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10月6日,在A的陪同下,B以A的名义与XX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诉争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除此之外,首付房款、分期还贷、缴纳税费、登记入住、房屋装修等环节,以及最后的提前还贷,都是B亲历亲为,与A毫无关系。诉争房屋自2005年1月26日交付以来,一直由B居住使用至今。A受利益驱使,做出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B认为,诉争房屋是B自行出资购买,B是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在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A无权要求腾退。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争议经济适用住房虽然登记在A名下,但是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且A认可在购买该房屋时B有出资,房屋交付后B亦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在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A要求B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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