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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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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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是否能作为单独证据?

发布者:徐岳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693人看过

郑某和丁某在国外留学时候认识并成为男女朋友,丁某以家里做生意需要钱为由,请求郑某借款40万急用。郑某按照丁某的要求,让其母通过汇款的方式将钱打到丁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郑某与丁某因琐事分手,郑某屡次向丁某要求还钱,丁某以暂时没钱为由屡次推脱。郑某经核实,丁某提供的账户不是其本人账户,也不是其父亲账户,而是丁某债权人的账户。

郑某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丁某。因郑某借钱时,与丁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故郑某没有要求丁某出具欠条。庭审时,丁某没有出庭,郑某仅提供了与丁某的通话录音,法院以郑某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为由,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温馨提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该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大额的借款,不仅要提供借条,还应当提供银行的汇款或者转账记录,证明出借人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在本案中,郑某既无法提供借条,也无法提供双方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或者汇款记录,且丁某没有出庭,郑某仅凭录音很难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故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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