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伶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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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作者:谭伶俐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490次举报
2019-11-29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后,人们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认识,逐渐统一为契约说。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的意思表示。

2、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按照广告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

3、广告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广告中须有对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

1、行为人的报酬请求。

2、广告人的给付义务。悬赏广告的撤销是指广告人使悬赏广告失效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允许广告人撤回其要约,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之前作出。

2、必须以与广告相同或近似的方式撤销。

3、必须是广告人未抛弃撤销权。悬赏广告一经撤回,即失去效力,在此后纵有指定行为完成者,广告人就已无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应对善意相对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悬赏广告导致的诉讼,已经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对其具体立法要求已非常迫切,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日臻健全和完善。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第一,采用单独行为说,有助于使不知广告之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受到法律保护,体现公平原则。根据单独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这样,如果某人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具体内容而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二,采用单独行为说,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之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若采用契约说,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也因为其无订约能力,从而无承诺的资格,不能与广告人之间形成悬赏契约,当然也就不能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就不利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第三,采用单独行为说,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若采契约说,则究竟在何种情形方能认为有承诺,学说上意见不一致。有认为着手一定行为为有承诺;有认为一定行为之完成为有承诺;有认为在一定行为完成后,另有意思表示为有承诺;有认为须将完成一定行为之结果交与广告人,始为有承诺,等等。相反,若采单独行为说,则不必判定行为人在什么情形下为有效承诺以及广告人与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人之间是否成立悬赏广告契约,进而也可以极大地减轻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之人在向广告人请求给付报酬时的举证负担。

三、悬赏广告的特点有哪些

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1、是有偿性,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是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三是注重结果性,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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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伶俐律师,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办案经验,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友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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