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军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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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发布者:马军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02人看过

第一节  车主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想到的第一赔偿义务人就是车主,但有时车主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或承担的责任很小,在下列情况下车主不承担责任或承担的责任很小:

1、车主无责任的情况下;

2、车主在有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未评上伤残等级或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绝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会由保险公司承担;

3、车主不是车辆实际控制人(包括借用人、车辆承租人、承包经营人、挂靠人、受赠人、未过户的买受人等)的情况,北京法院的裁判标准是由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但车主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第二节  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必须列为被告的,如果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以说打官司主要针对的就是保险公司的交强险。

第三节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一般均需列为被告,否则有可能影响交强险的索赔。

第四节  车辆驾驶人

车辆驾驶人只有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否则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节  其他责任人

因为每个交通事故案件的实际情况都不尽相同,有侵权责任,有工伤赔偿责任,还有合同违约责任,这就需要专业的律师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以确定用哪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才能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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