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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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套上“紧箍咒”的“家庭暴力”

作者:徐玉杰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5次举报

  家庭暴力,自纳入人们关注范围以来便在社会热点聚焦的榜上高居不下,成为分裂家庭的重要因素之一,层出不穷的家暴事件,让人们愤怒,但一直以来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症下药”,然而在2016年的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反家庭暴力从家庭弱势成员的自我救助变成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法律救助。《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暴力,明确采取零容忍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并强调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要特别进行保护,体现法律保护弱者的精神。以上原则和精神的确立表明法律对于“家庭暴力”这一恶性侵害人身安全行为的态度。

  从概念和适用范围上看,这部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成员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执行,由此扩大的家庭成员的适用范围,加大了保护力度。

  《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内容上来看,该部法律具体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就是说,当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家庭暴力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强制报告制度,由非法定义务规范为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对于公安机关受理家暴报案,法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不能再以“家务事,外人不予干预”为由不作为、纵容犯罪,从而导致家暴行屡禁不止。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法律向着人性化全面化的方向迈进,更值得一提的是,这部法律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的法律,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制度,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保护令内容包括: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责令迁出等,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这部法律还规定了紧急庇护制度和撤销监护制度。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当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和实施无疑为我国法律大家族注入了新鲜血液,为我国加快建设法制社会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将“家庭事务”上升到法律层面,可给予因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那些意欲以暴力解决家庭问题的人,敲响了警钟。值此《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之日,望这部法律在反对家暴、促进家庭和睦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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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徐玉杰,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玉杰律师,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山大学EMBA高级研修班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