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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

发布者:李中学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 |1150人看过

强奸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在归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侦查工作,具有坦白情节。对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庭在对其进行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希望法庭充分考虑,对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殴打或者恐吓被害人,更没有采取其他恶劣的暴力手段,而仅仅是实施了诱骗手段,其侵害行为较纯粹的暴力型强奸犯罪要轻的多;

(2)被告人的侵害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在整个侵害过程中,被害人没有反抗,被告人始终没有采取恶劣的暴力手段,也没有造成被害人严重的伤害结果。

(3)被告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哭喊,在他可以实施侵害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实施侵害行为,而是主动采取自慰的方式结束侵害行为。这表明被告人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进而萌生了悔改之意,也因此避免了更为严重的损害发生;

(4)根据被告人的陈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生殖器只是短暂的接触了一下(一分钟左右),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非持续性地长时间接触。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小;

被告人之前并无刑事处罚、行政拘留等不良记录,系初犯、偶犯,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改造性。同时,被告人张荣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其对自己所从事的犯罪行为表达了深深的悔意,也对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表达了深深的歉意。被告人保证在以后的服刑过程中,积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尽可能弥补自己之前对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伤害。因此,请法庭考虑到该情节,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小。其次,在侵害过程中,被告人既没有采取恶劣的暴力手段,也没有造成受害人严重的伤害结果,社会危害性小。同时,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可改造性强。因此,希望法庭充分考虑到上述被告人的各种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

李中学 律师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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