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桂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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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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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某强奸罪

发布者:许桂娟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5日|分类:暴力犯罪 |6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010WSW工作的工地认识,与S多次发生了性关系。后来两人关系闹僵。同年12月,S与其丈夫(当时并未结婚)到公安机关控告在201010W强奸,公安局于当日将W抓捕。次日将其刑拘。经W的家属与S的“丈夫”协商双方达成协议,W赔偿S20万元,S保证不追究W任何责任。W亲属支付赔偿款后,公安机关将W取保候审。20147月,W突然被检察院因强奸罪起诉到法院,201411月法院一审判决W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同时变更强制措施对W决定逮捕。W不服一审判决,在看守所提起上诉,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进行了阅卷,发现犯罪现场不存在,证人身份存疑,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后经律师千方百计的取证,得知证人D某当时并没有目击到SW强奸,其之所以作证是因为受S某的唆使。律师为此提出本案应发回重审的代理意见,得到二审法院的采纳。此案发回重审后,律师申请调取看守所收押时对被告人的体检表,以此证实被告人确实受到了刑讯逼供。律师向档案馆调取了证据,证明被害人指控的强奸当时的现场正在施工,犯罪现场并不存在。同时要求法院调取两人的通话和短息记录,证明两人从201010月起直至201212月案发前两人联系频繁绝非是强奸和被强奸的关系。最后,律师提出本案定罪证据不足,应作无罪判决的代理意见。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被公诉机关和法院采纳。

  代理结果: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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