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桂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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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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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者:许桂娟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5日|分类:行政复议 |1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7320日,HL与其朋友的办公室,双方发生纠纷。L报警后,警察处警。328L与朋友发现H的儿子Z驾驶的车辆挂假牌照,下车取证时与HZ发生冲突。20176月,某公安局认为L2017320日的行为中对H实施了辱骂行为,属行政违法行为,应予处以行政处罚;在2017328日的行为中对Z殴打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该予以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决定对L行政拘留20日,罚款2000元。L某不服,委托本律师申请行政复议。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审查L一方提供的证据,认为:1、公安对Z的伤情鉴定没有送达给L,剥夺了L对鉴定的重新鉴定申请权系程序违法;2、两次冲突中都是HZ的违法行为在先,L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仅有对违法行为的制止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制止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的行为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受到处罚!公安机关对L的这两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显系行政处罚错误。律师代理L提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处罚进行了阅卷,印证了律师的上述观点,并向复议机关提出详细的律师代理意见。该代理意见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采信。

代理复议的结果:决定撤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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