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先生和赵女士结婚7年,有个5岁的女儿,去年一家人买了新房,在办理产证登记时,夫妻俩一商量,虽说一家人共同购房,但房子将来迟早留给女儿的,索性现在产证上就写女儿一人名字。可最近张先生听朋友说,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这套房子他们夫妻没有份额。张先生和赵女士开始后悔当时的草率,如果将来与女儿有矛盾,自己会不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为准。”
李仁正律师点评: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动产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倍原则,物权一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子女,发生纠纷时仍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张先生与赵女士购房时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作为三人共有财产,考虑到将来省却手续,才在产权证上写了未成年女儿一人姓名。从对内效力而言,该房屋仍为张先生一家三口的共有财产。
在上述情形下,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购房时产生的债务,原则上有父母偿还。二是如果此后该房屋被出售,所得售房款亦不能改变其共有性质,应保留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份额。三是如果日后需要处理房屋时,应首先从家庭财产中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后再分割,在处理时也可视情况调整未成年子女所得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