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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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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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动迁房,满三年该如何计算?如何把握?

发布者:彭莉娟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1120人看过


     近期,彭律师手头又结了一起动迁房买卖纠纷,此案在嘉定法院审结。就其中涉及到的问题抽空整理出来,和大家分享。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29日发布了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现在各个区对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的把握不太一样,有的区仍按大产证、动迁协议满三年;有的区要求小产证满三年,根据本律师的了解,只要房屋买卖事实发生在2011年8月份之前,各个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法院过户的判决还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上海市动迁房由五年后过户改为三年后过户,根据上海市动迁房过户细则的规定要求签订动迁协议满三年并且开放商大产证满三年,由于一般都是先签订动迁协议然后才有大产证,所以三年的计算起始日应为开发商大产证办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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