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娟律师 09:00-21:59
王小娟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103160543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写借条有讲究,“催债”有时限,法官强力提醒!

作者:王小娟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7次举报


写借条有讲究,“催债”有时限,法官强力提醒!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18年1月9日,周某向王某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月息1分,借款期限1年。为了让王某同意借款,周某找来了丁某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双方还特地在借条上约定“借款人逾期不还,由丁某支付本金和利息”

王某以为有了这份保障,就可以万无一失。然而,周某在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后,便拒绝还款,其余本息至今分文未付。2020年3月,王某将周某和丁某一道诉至仙居县法院,要求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周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得知判决结果的王某很懵圈

借款人还不了钱时

找担保人索要不是天经地义吗?

为啥担保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的借条载有“借款人逾期不还,由丁某支付本金和利息”字句,是典型的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又根据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双方仅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未对保证期间作其他约定,故保证期间为2019年1月9日起6个月。

也就是说,王某应在2019年7月9日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丁某才可能承担保证责任。

可惜,原告王某的起诉时间为2022年3月,向担保人催债超过了“有效期”。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王小娟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5
  • 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 执业15年
    • 18103160543
    • 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56.2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4次 (优于86.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90.2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234分 (优于93.1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篇 (优于75.94%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小娟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8629 昨日访问量:3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