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小娟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3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综上所述,本院核定原告程某某2、侯某某、程某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3067.49元,丧葬费32633元,死亡赔偿金610960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753.2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7800元,交通费40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合计939213.7元。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原告程某某2、侯某某、程某损失113067.49元,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金额赔偿原告程某某2、侯某某、程某损失247843.86元[(939213.7元-113067.49元)×30%]。被告唐山市xx物流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费用2万元,依法核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赔偿损失360911.35元,该赔偿款原告程某某2、侯某某、程某应得340911.35元,被告唐山市xx物流有限公司应得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程某某2、侯某某、程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