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石。程序违法,是发回重审的必然,否则,有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侵害当事人的诉权,合议庭组成人员组成的不合法,告知程序的瑕疵等,都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是应当必须发回重审的。
此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9月8日《劳务承包协议》当事人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该协议成立。原审法院的认定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2011年9月8日的《劳务承包协议》第1页载明,甲方为重庆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但在该协议第17页乙方签章处并未有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加盖的公司公章,仅有被上诉人王XX在乙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因王XX系个人不具有承接建筑工程的资质,而其在一审中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获得了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授权。被上诉人王XX在乙方代理人处签字的行为,并不能产生让被上诉人王XX成为合同当事人的后果。被上诉人王XX仅仅是《劳务承包协议》中乙方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乙方未加盖公章且被上诉人未举示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该协议自始未成立,也未实际履行。所以,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9月8日,王XX与上诉人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是明显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王XX举示的证据远远不能证实该事实,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王XX是向上诉人交付了保证金,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王XX支付的工程款。
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加之程序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