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耀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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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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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者:贾耀利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5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贾耀利,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贾耀利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09年7月,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一张,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多次持卡进行透支消费及取现,2015年1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30,00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19,390.43元。

2009年7月,被告人陈某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一张,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多次持卡进行透支消费及取现,2015年1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37,00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25,328.71元。

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家属向广发银行还款人民币77,348.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发银行出具的报案书、情况说明、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记录、催收记录、结清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归还了银行全部本息,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芮志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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