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耀利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交通肇事案

发布者:贾耀利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吴XX交通肇事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XX看守所,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于2012年12月5日16时42分许,驾驶未悬挂牌号的黑色两轮摩托车,沿本市X1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X1路近XX路约100米处的公交站点时,与下公交车后由北向南横过非机动车车道的被害人A相撞,造成A倒地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A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A当即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发当日,被告人A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2,900元;在本院审理阶段,吴XX家属帮助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3万元,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A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拍摄的照片、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复旦大学上海XX中心出具的《车辆属性鉴定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A能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能如实交代罪行,系自首;在本院审理阶段,A帮助其赔偿被害人B家属人民币23万元,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A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XX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