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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法律关系及其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发布者:蔡仕智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2日|分类:法律顾问 |543人看过

挂靠法律关系及其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发布人:蔡仕智律师
——以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为例

   挂靠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广泛存在于资质管理较为严格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医疗卫生等领域。但人们熟知的仅仅是挂靠这种现象,缺乏系统深入的思考。这种情况导致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层面上对挂靠都没有统一认识。本文拟对挂靠的内涵、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分担进行分析,以期对审判实践工作提供参考。
   一、挂靠概念界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是政府对建筑市场实行的一项准入制度,其原因在于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因此,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就成为资质管理的直接目标。由于准入条件比较高,资质管理相对严格,而对应的市场又相当大,取得资质的企业难以完全满足市场需求,导致大量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以取得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这种现象通常被称为挂靠,在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旅游等行业广泛存在。
   通常认为挂靠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挂靠”一词却并非正式法律术语,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任何条款对“挂靠”进行明确解释或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根据上述规定,挂靠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

   正是由于立法上并未对“挂靠”进行明确界定,而现实中的挂靠以及与之相类似的现象又纷繁复杂,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挂靠的理解和阐述不尽相同,与之相伴生的是相似事实的案件由于法官的理解不同而产生千差万别的裁判结果,从而导致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损害。

转自: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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