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述
原告公司诉我方被告公司由于工期严重之后,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支付六百余万元违约金。在本案中,原告已按阶段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拖延工程施工,导致工期严重滞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示,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否则视为违约应按日支付违约金。
但本律师接受此案后,先是发现我方被告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我方公司已完成了涉案项目的施工义务,施工过程中的延期均非我方公司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是原告公司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被行政管理部门下令停工;以及原告公司设计变更增加我方工作量,需要大量返工、修改,等待其余施工组空出工作面等。
2.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原被告施工合同解除。
3.律师点评
工程类的项目,资料的保存归档均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这也是本案的一个突破口,发现了我方公司延误工期是由于原告方造成,最终为我方公司挽回了违约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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