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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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与陕西XX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蔡仕智律师为其代理成功胜诉案号:(2016)陕0116民初3457号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曹X到陕西XXXX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按工作量计付,陕西XXXX有限公司未为曹X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3月,曹X在公司车间下料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右手,致其右手大拇指受伤。双方协商无果,曹X向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各补偿金及工资共计186228.5元
该案经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陕西XXXX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工作思路:
(一)案件争议焦点
1、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曹X的各项请求数额是否合法、合理。
(二)法律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同种性质的补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2、根据法律规定、地方各项费用补偿标准,酌减数额。
三、代理效果:
法院部分采取我方律师观点,认定陕西XXXX有限公司无须承担经济补偿金及部分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