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某、田某某诉任某某、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蔡仕智律师为其代理成功让对方撤诉 案号:(2015)未民初字第02128号
案情简介:
2003年年6月27日,任某某、任某某与陕西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产品订货合同》,田全某代表物资公司签字。合同履行后,任某某、任某某未支付货款。而后任某某与田全某分别于2003年11月28日签署《还款保证(承诺)》、2004年4月17日签署《还款保证(承诺)书》、2014年11月20日签署《欠款承诺书》。田全某于2015年1月28日去世,2015年9月其子田某与任某某协商还款事宜,双方达成以5万元了结该欠款纠纷协议,协议达成后任某某支付5万元,田某出具收到5万元并了解一切债务的《保证书》,并署名田某。2016年1月25日田全某配偶李某某,其次子田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任某某、任某某支付货款。蔡仕智律师作为任某某代理人参与此案,任某某辩称2014年11月20日《欠款承诺书》为对方伪造,在本案中其为任某某代理人,其行为应由任某某承担。
二、工作思路
(一)案件争议焦点
1.李某某、田某某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2.任某某2014年11月20日签署的《欠款承诺书》是否李某某、田某某伪造;
3.任某某是否是任某某的代理人;
(二)法律分析
1.根据任某某、任某某提供的材料以及结合李某某、田东某某提供的证据反映,签订合同的主体为任某某、任某某与陕西某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田某某的代理人辩称,田全某与陕西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但除了口头陈述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根据《民诉》相关规定,田全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继承人当然也不具备。所以我们认为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身份信息后,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2.任某某辩述,2014年11月20日与田全某签署的《欠款承诺书》为手写,而李某某、田某某提供的证据为打印件,不是当时与田全某签署的原件,该证据为伪造证据。根据任某某的辩述可以作出如下分析:
《民诉法》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2004年4月17日任某某签署的《还款保证(承诺)书》至2014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果2014年的《欠款承诺书》为伪造,则李某某、田某某丧失胜诉权。反之,则根据最高院的解释,视为对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
三、代理效果
法院充分采用我方诉讼观点,认定李某某、田某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