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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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发布者:刘朝霞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5日|分类:公司法 |969人看过

问题的提出:目前随着公司设立门槛的放低,企业法人像雨后春笋一样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就是各个股东之间的纷争,今天就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为视角来看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当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公司法解释4规定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天或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

问题思考:如果a股东拟以8元每股转让其股份,但当其将此事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后,其他股东认为价格过高不愿购买,a股东即将其股份向外人转让,但此时外人亦觉得过高,于是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了以7元每股的协议,于是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其他股东在得知后立即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那么有些人就会说已经通知股东,但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购买了,所以没有侵犯其优先购买权。

评析: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同等条件”这几个字,在本案中实际上是存在两次股权转让,第一次是8元每股,这次报价向其他股东发出过书面通知,但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均未达成协议;第二次是7元每股,但此次报价就没有另外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倘若其他股东也同意7元每股,那么就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倘若其他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侵犯其优先权而申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确认之诉,那么股权转让就无法进行了。

提醒: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授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转让股东应当将拟与受让人约定的转让股权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情况向其他股东履行告知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个手续,往往是签订了协议,工商登记也不给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另外凡事股权转让中的数量、价格等任何条件发生变更的都要就变更之后的条款另行通知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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