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曾经在A医院治疗某项疾病,后来在B医院治疗某项疾病,再后来感染某项疾病,原告认为是在B医院治疗过程中的输血行为造成的,故将B医院告上法院。B医院追加血液供应者为被告,供血机构举证证明其向B医院供应的原告输入的血液没有任何传染因素。最终经过与原告的商谈,原告撤回起诉。
律师点评:
医疗侵权纠纷往往涉及到司法鉴定程序,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这个过程往往是复杂的。而在本案中,被告已经举证证明所输入血液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故原告起诉已经没有任何依据。同时,血液机构供应的血液与医院向病人输入的血液的代码是具有唯一性的,不会存在血液鉴定对象与适用对象的不一致性。
律师建议: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在此过程中,若患者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可以立即请求封存病历资料,然后请律师介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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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