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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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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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发布者:刘朝霞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3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简介

    刘某某利用自己的机动车为某某公司托运渣土,在托运渣土的过程中与骑自行车的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杨和平死亡,交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由于刘某某在某某保险公司只购买了交强险。杨某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赔偿。

2、点评

    首先,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但其中的精神抚慰金不能得到支持;其次,刘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关系的认定,刘某某是利用自己的机动车为公司托运渣土,公司按次给他结算费用,刘某某并不受公司的上下班工作时间及工作制度的约束,其仅仅需要将渣土运送到公司,公司给其结算费用即可,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双方非劳动关系,因此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就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就应当由公司承担,由其自己承担;最后,基于目前机动车越来越多的局面,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就较大,因此,建议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购买商业险,以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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