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这个环节,每个被拆迁人(被征收人、被腾退人)都会经历,当我们拿到了拆迁人给我们评估结果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上面的估价数额和我们心里的预期价位相差悬殊,不是三万、五万的差距,而是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的差距。
那缘何会有这么大的差距呢?作为被拆迁人,我们只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如果对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不了解,我们就会不明不白地被“忽悠”。
其实,评估是一个很专业的过程,需要经历严格程序,而且必须委托专业的评估人员。但是评估公司是谁雇佣的呢?我告诉你,它是拆迁人雇佣的!俗话说: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评估公司受雇于拆迁人,毋庸置疑它会站在拆迁人一方。
我们作为被拆迁方,虽然不需要全部了解评估的全套程序和相关知识,但是我们一定要了解相关专业名词和相关程序,这样才能做到不被心中有数。
评估公司都是由拆迁人雇佣的,那作为被拆迁人,我们就只能接受这个事实吗?不是!那我们应该做什么?
首先我们应当积极主动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定中来。作为被拆迁人、被征收人,我们是有机会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的。
2004年1月1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011年11月2日颁布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九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
第十条 协商不成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公布的机构中采取投票方式,通过产生的多数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可以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通过投票方式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通过摇号方式选定。投票或摇号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协商,造成无法按期选定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摇号确定。
通过上面的法规,我们可以总结出来,拆迁人或者是征收人都要选定一个
评估机构,而选择的方式一般是:1、协商选定,2、投票决定,3、抽签、公开摇号。
大家都知道拆迁会有评估程序,而且很多人也收到过所谓的“评估报告”,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评估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评估报告上应该列明哪些项目?
其实,拆迁人送达给大家的评估报告,或者评估公司送达给大家的评估报告,很少有合法的,根据我们长期办理拆迁案件了解到的情况,很多被拆迁人收到的是一张纸,这张纸是什么?是评估结果报告,很多时候就是一张打印纸,连最起码的评估公司盖章、评估师的签字都没有。这时,你就可以利用这些漏洞获得与拆迁人谈判的筹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