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太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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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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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房屋遭遇爆破强拆 两审终获国家赔偿

发布者:张太中律师|时间:2016年02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1177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7日,拆迁人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南京市鼓楼区建设局领取宁拆许字(2010)第0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委托南京市鼓楼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对南京市湖南路04地块实施拆迁,原告房屋在此次拆迁范围内。2013年7月25日,拆迁部门为实施该项目搬迁扫尾工作,强行进入原告房屋,将屋内财物搬运一空。2013年11月9日晚10时许,原告房屋所在的江苏图书发行大厦大楼被爆破拆除。原告就上述问题多次找相关部门交涉无果。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3年12月,张律师代原告将本案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19日,鼓楼法院作出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张律师代为提起上诉,2014年11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详见案例《房屋遭遇爆破强拆证据锁链说服立案》。2015年4月1日,鼓楼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张律师当庭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关于被告主体问题

二、现有证据显示涉案大楼被炸拆除是被告所为

三、涉案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至今未生效,且未履行司法强拆程序

四、本案未超起诉期限

五、关于赔偿问题

综上,被告实施了对原告房屋的强拆行为,均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其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庭依法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并依法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法院判决】

2015年5月28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鼓行初字第160号行政判决:一、确认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拆除原告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54号XXX室房屋的行为违法;二、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587170元。

原、被告均提起上诉。2016年1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行终字第36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拆迁案例。从2013年6月接受委托至2016年1月本案终审判决下达,历时两年半,中间还穿插了撤销规划许可证案、撤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个中滋味,真是一言难尽!

审理期间,两审法院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终无功而返。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原告对行政赔偿部分不满,对赔偿金额提起上诉;三被告对诉讼主体、案件性质、事实认定、损失赔偿等全不服,全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本案终于尘埃落定!

从最终结果来看,判决赔偿金额2587170元远高于拆迁评估价1390650元(高出119万余元),应该说,原告作为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切实的司法保护(和原告类似情况的共有六户,其他五户和原告一样,一起走过了相同的维权路,最后也都获得了类似赔偿结果)。因此,无论是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而言,本案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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