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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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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50人看过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

——孔某凌颠ft国家政权案

关键词: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犯从重处罚

【案由】颠覆国家政权罪

【审判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1)襄中刑初字第122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凌

【权威收录】湖北省高级法院《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湖北2011年卷)》

栽判规则:

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积极写信与境外机构联络,实施了策划推翻国家政权的具体行为,即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

基本案情:

1999年5月以来,被告人因对现状不满,多次向美、日驻华使、领馆等境外机构写信联系,寻求境外机构的支持与指导,妄图成立非法组织,颠覆国家政权。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于行为犯。被告人因对现状不满,进而敌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多次给境外机构写信联络,策划颠覆国家政权。被告人积极写信与境外机构联络,实施了策划推翻国家政权的具体行为,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与境外机构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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