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51人看过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税某忠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关键词:非法制造爆炸物社会危害悔改表现依法免除从轻处罚

【案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县)人民法院

【案号】(2005)温江刑初字第116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7月19日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税某忠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辑(总第64辑)

裁判规则: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世代均系农村中从事殡葬服务的人员(当地俗称放“铁铳子",即将黑火药放入小铁筒内用引线点燃后发出巨响,是当地农村的一种殡葬习俗)。被告人在自己家中,私自购买机器和木炭、硝酸钾、硫磺,非法制造黑火药数量巨大,用于当地村民办丧事使用,被公安机关查获。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黑火药达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于被告人制造爆炸物的行为确因当地民间生活中丧葬时所需,且其为维持生计而非法制造,也仅作为当地丧葬时所用,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免除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施行)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实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1年执行)

第二条第二款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