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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刑事责任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69人看过

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刑事责任 ——彭崧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摇头丸神志异常

【案由丨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年2月28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彭崧(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总第129期)

裁判规则:

服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上诉人因服食摇头丸后药性发作,在其暂住处,持刀朝同室居住的被害人胸部捅刺,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上诉人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故意杀人时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杀人行为,正当防卫行为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定的损害后果,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上诉人并未患有任何精神病,其服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根据该规定,因醉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因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诉人曾经多次服食摇头丸,并出现过服药后的幻想症状。对此被告人自己完全清楚。案发当晚,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会产生短暂神志异常的情况下,上诉人仍然自愿服食摇头丸,最终导致神志异常而实施杀人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故上诉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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