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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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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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犯罪工具没收问题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348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动用一辆价值数万元的汽车,价值千元的偷盗几千元的谷物等,构成了盗窃罪。汽车是否应该被没收?如果没收了以上案例的作案工具,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是一致的。但没收的价值远远超过盗窃的数额,与“比例对等”、“罪罚相当”的要求显然不一致,也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与和谐的价值理念。其没收的合理性理所当然会受到质疑。

对于犯罪工具的没收,应体现合情合理合法的思想,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是对违禁物品如毒品和管制物品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特殊物品应全部没收。这是国家法律明确禁止和管理控制的物品,一律予以收缴和没收。二是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物品,一般不应没收。这些物品一旦没收会给当事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带来影响,与人道主义、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相违背的。三是对贪利类犯罪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时,应按“比例对等”、“罪罚相当”的要求来处理。虽然没收有一定的惩罚功能,但没收应控制在适当范围内,所贪图的利益与没收工具的价值悬殊不宜太大,悬殊太大会失去公正与合理。四是对犯罪工具应准确界定。犯罪工具的理解应从严掌握,主要指专门或主要用于从事犯罪活动的物品。如果说专门或主要用于工作、生产和生活的物品,偶然用于从事犯罪活动的,不能界定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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