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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醉酒驾车行驶发生事故行为的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30人看过

严重醉酒驾车行驶发生事故行为的认定

——孙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案

关键词:醉酒驾车间接故意严重后果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判法院】四川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10年1月5日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孙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6集(总第71集)

裁判规则:

严重醉酒驾车行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发生追尾事故后,又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未领取驾驶证,长期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上诉人在为其亲属祝寿席间,大量饮酒,醉酒后驾车行驶在车辆和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速行驶,与正常行驶的多辆车辆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及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案发后,上诉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

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计后果,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按照犯罪时的刑法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上诉人是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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