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与马x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苏商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饶市第x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饶市第x建筑工程总公司东海分公司。
负责人:黄xx,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
申请再审人周xx因与被申请人马x、上饶市第x建筑工程总公司、上饶市第x建筑工程总公司东海分公司、连云港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x、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连商终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段晓娟
代理审判员 史承豪
代理审判员 孙晓琳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缪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