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院如何处理股权外部变更登记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520人看过

法院如何处理股权外部变更登记

关键词:股权外部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义务

问题提出:公司内部确认股东资格并完成股权内部变更登记,法院如何处理 外部变更登记问题?

案件名称:陈某诉上海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公司应当履行其变更外部登记的义务。

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人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27日,被告上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设立,

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股东为十三名。

2007年12月中旬,被告人公司原部分股东欲出售所持有股份,原告即与 之沟通联系。之后原告依法受让了被告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形成了决议,确 定了执行董事及监事,并依法修订了公司章程。但人公司至今未至工商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在人公司的股东资格并立 即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另查明,被告人公司的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 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被告的章程第十五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被告的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公司设立股东会并 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被告的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新章程须在股东会上经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2007年12月25日及27日,公司召开两次股东会,形成了股东会决议, 确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确定公司于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各方观点

原告陈某观点:原告从4公司原部分股东受让部分股权,达成了股权协 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了内部股权变更,修改了公司章程,故原 告已经成为了八公司的股东,因此被告X公司应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 记,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八公司观点:4公司曾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由 于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故至今未能予以变更。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后,被告々公司系办理公司董 事变更备案及章程修正案报批变更登记事项的主体,负有依据股东会议决议 内容办理报批、登记及备案等事项的法定义务。就本案事实来说,股权变动

的事实明确,被告公司已办理了股权内部变更登记,但未办理股权外部变 更登记。在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完备的情形下,作为股权受让人的原告有可 能利益受到损害。被告公司认为由于工商登记部门的原因未完成相应的变 更手续,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因此,被告应履行变更登记的申请义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